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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龙江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12月18日,黑龙江高院和黑龙江省林区中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共受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以及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件,审结件,共判处有罪人犯人。
其中,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9人,三年以上不满五年有期徒刑2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人,适用缓刑人,管制2人。
从案件类型上看,
受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28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件54件,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件;涉案野生动物有东北虎、高鼻羚羊等18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马鹿等23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东北兔、松鼠、狍子以及野生鸟类等12种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
年至今,全省法院开展司法生态修复工作的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86件,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98万余元。
据省林区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年以来,林区法院共审结生效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50件,判处犯罪分子59人。其中,非法狩猎罪46件51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件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件2人。
林区法院审理的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集中。全区法院审结的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狩猎罪,共计46件,占犯罪案件总数的92%;
二是非法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包括棕黑锦蛇、麝鼠、松鼠、野猪、狍子、东北兔、花尾榛鸡、黄雀、马鹿、大山雀、长尾雀等;
三是量刑总体从严。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生效判决罪犯共计59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无免予刑事处罚案件。
典型案例
01
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年10月至年3月,被告人孙某擅自在某林业局禁猎区域内,采用设套子、夹子等方式,非法捕猎、杀害黑熊1只;杀害紫貂25只、松鼠3只、野猪4只。年3月,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孙某处查获4只熊掌及熊胆、紫貂和松鼠皮、部分野猪肉、野猪蹄。经鉴定,紫貂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紫貂25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1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法猎捕紫貂4只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本案中,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紫貂25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1只,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02
于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年1月,被告人于某为猎捕动物自己食用,在某林业局禁猎期间、禁猎区域内,安装禁用工具猎套,非法猎捕1只野猪,后在将野猪运往自己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禁猎区是为保护狩猎动物或者某种濒危动物,在法定的时间禁止狩猎的特定区域。禁猎期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本案中,于某狩猎的地点在禁猎区域,狩猎的时间在禁猎期间,使用的猎套为禁用工具,法院据此确定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并依法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03
张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年1月,被告人张某为猎捕动物自己食用,在某林业局禁猎期间、禁猎区域内,设置了9个自制钢丝套,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狍子1只。后张某将狍子运回家中,于次日分解食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张某缴纳司法生态修复赔偿金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狍子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张某认罪认罚,积极缴纳司法生态修复赔偿金,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猎捕的狍子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狍子在林区属于比较常见的动物。本案的处理意在告诫人们,滥食野味的陋习可能已经触犯刑事法律,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04
罗某、吕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年12月,被告人罗某驾车在某林业局捡柴禾时,发现一具野生雌性马鹿尸体,遂用手锯将马鹿尸体开膛去内脏后,运至某居民区附近藏匿,并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吕某商量买卖马鹿尸体事宜。经协商,吕某支付给罗某元购买马鹿尸体。后吕某在运输马鹿尸体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马鹿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吕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别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明的野生动物,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其中“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本案中,罗某、吕某虽未实施猎捕、杀害行为,但二被告人出售、购买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法院据此判决二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提高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05
于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年一二月,被告人于某为了获取木材锯末子,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辖区某林业局施业区域内,使用自家油锯盗伐柞树株、枫桦树50株,共计株,立木蓄积共计4.立方米。盗伐的树木部分被粉碎成锯末子用于培育菌类,部分用于烧柴。年2月,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于某赔偿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生态修复金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生态修复金,得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辖区内的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于某盗伐林木的行为,除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外,也破坏了野生动物栖息的生存环境。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本案中,于某积极赔偿生态修复金,取得了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谅解,受案法院依法对于某从轻处罚。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王冠文/摄/视频拍摄/制作
编辑:马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