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非法捕猎,通过信息研判,石浦港区派出所民警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让人意外的是,朱某是一名专业捕猎者,但其因未取得狩猎许可,在山上私放猎夹捕杀野猪并获利,被县公安局以非法狩猎罪刑事拘留。
经查,新春伊始,作为专业捕猎者的朱某闲来无事,就到东陈乡乌岩渔村的山上私自放了猎夹,并在猎夹上安装了报警器。该报警器能够在猎夹捕捉到猎物后,通过手机小程序提示放猎夹的主人。利用这种方式,朱某成功地捕杀了一头野猪,并将部分野猪肉出售,获利两千余元。
图为:县公安局提供
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朱某私放在山上的这套狩猎装备中,弹簧长88厘米,塑料夹子直径16厘米,属于禁用捕猎工具中的猎夹。此类猎夹杀伤力很大,捕猎者一般将其隐藏在动物经常出没的区域,一旦有人上山不慎踩中,后果不堪设想。
经办民警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狩猎活动;在非自然保护区内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违反以上规定,就可能触犯非法狩猎罪。
图为:县公安局提供
“除了使用‘禁止使用’的猎夹捕猎外,朱某还涉嫌未取得狩猎许可的非法狩猎。”该民警表示,未来,野猪或不再是“三有”野生动物,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捕猎必须要申请狩猎证,即使取得狩猎证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等进行猎捕,否则会被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朱某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提醒,私设捕兽夹等狩猎行为,对人和野生动物都极具威胁,涉嫌违法。群众有相关线索要积极举报。